2009年第四届香港国际武术比赛暨国际健身气功展示会规程
一、日 期:2009年3月3日至8日
二、地 点:香港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
三、段位主办: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
中国武术协会
四、赛事主办:香港武术学校有限公司
五、协办单位:浙江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
浙江省武术协会
六、荣誉赞助: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
七、比赛项目:(详见附件1)
(一)武术套路类(包括各拳种、各流派的拳术、器械单练、双练、对练和集体项目);
(二)对抗性项目类(包括散打、推手、推马、短兵对打、长兵对打等,以及其它国家与民族的跆拳道、空手道、柔道、剑道、扙道等对抗性项目的展示);
(三)武术功法类(包括可展示的软硬单练功法);
(四)健身功法类(包括养身功法、健身操、健身球类等);
(五)健身气功类展示(五禽戏、六字诀、易筋经、八段锦竞赛项目和普及项目)。
八、参加办法:
(一)各国家、地区武术功夫团体、健身组织、大专院校、武术馆校和个人均可组队参赛。
(二)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,教练1-2人,运动员男女不限(参赛团队均可使用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名称),参赛选手达15人以上的代表队可免交专职(不兼运动员)的领队、教练各1人的报名费。15人以上的团队可报随队等级裁判1人,经组委会确认后可作为大会正式聘用裁判,其部分费用由比赛组委会负责(随队裁判员不能兼领队、教练和运动员)。
(三)集体项目须5人以上,可配任何音乐。
(四)健身气功展示项目均须配统一音乐(包括单练与集体的健身气功和竞赛功法项目)。
(五)单练、双练、对练、对抗性展示项目的报名不受项目类和数量的限制,但尽可能避免在同一项目编号中,报名出现两个套路(含)以上。
(六)个人全能:除集体项目以外的任何单练、双练、对练、对抗性展示项目数量达3项以上的每位选手,以3项最好成绩得分之和计算个人全能成绩。3个项目中,必须有徒手和器械类项目。
(七)总团体:凡报“个人全能”的选手达10人以上的代表队(男、女不限),以10名个人全能最高分之和计算总团体成绩。
(八)报名费、参赛费、项目费:
1. 报名费:每位人民币350元(包括领队、教练、选手和随队人员均须缴纳报名费,互兼者只交一次;凡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,凭会员证复印件,每位报名费为320元);
2. 参赛费:每位人民币150元(仅限参赛选手,每位选手只须缴纳一次);
3. 项目费:
(1)单练、双练、对练、对抗性展示项目:每人每项人民币350元。
(2)集体项目(含健身气功):每人每项人民币150元。
项目费按每位选手参加比赛的不同项目数量,来核算须缴纳的费用;凡缴纳综合服务费的每位选手,本人均可享受免交2个单、双练项目,1个对练、对抗性展示项目和1个集体项目共4个项目的项目费,不能互換,只限本人享受。
4. 中国武术段位申报费:
(1)境内:1段至6段:100元人民币/每位;7段至9段:180元人民币/每位;
(2)境外(除香港):60美元/每位。
(3)香港居民:500港币/每位
(九)随队裁判员自交会务费人民币1800元(可享受3100元综合服务费及大会裁判补贴等的双重待遇),差旅费自理,凡不足部分全部由大会补贴。
(十)运动员年龄、健康状况均由各代表队自己审核,以报名单上盖章,或签字后确认。如因年龄不实,一经查出则取消该运动员竞赛资格。竞赛期间因健康情况而引发的伤病等,均由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,经费自理。参赛运动员请自行办理好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”。
(十一)参赛人员均须签署《安全责任声明》(附件2),未签署的选手不能参赛。
(十二)中国大陆赴港申请方法
1. 报名参赛人员必须办理赴港证件《港澳通行证》(证件及签证费用自理),方可出入香港关口。
(1)持往来港澳通行证,签注上注明“F、Q、T、S、D”签注者前往香港,无需办理报关手续。
(2)签注上注明“L”签注者,为团体旅游签证者,过关时还需办理报关手续(并由中国边防另加收报关手续费)。
2. 参赛代表队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(必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):
(1)凡户口的所在地属“港澳自由行开放的地区”,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“因私赴港旅游签证”(建议尽可能办此类签证)。
(2)凡户口的所在地属还没实行“港澳自由行开放的地区”,可到当地旅行社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办理港澳通行证。
(十三)开幕式表演项目设特别奖的评选。
(十四)大赛设“全球发展武术运动贡献奖”,对宣传、组织达30人以上参加本届大赛(以缴纳综合服务费的报名单为准,不包括随队人员和随队裁判员),有特殊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表彰,并颁发奖金、奖杯和证书。
(十五)依据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219号文件批复,同意在第四届香港国际武术比赛期间进行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活动。凡希望依据竞赛成绩申报确认相应的中国武术段位者,在报名表“申报段位”栏内打“?”。具体办法将另行文,请随时注意比赛组委会官方网站的公告。
(十六)参赛者均可入围评选本届武坛神童奖、武坛耆英奖、最佳运动队、最佳教练员、最佳裁判员等奖项。
九、竞赛办法:
(一)本次比赛为个人单项赛、集体项目赛、个人全能大奖和总团体大奖赛。
(二)竞赛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《传统武术竞赛办法》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审定的《健身气功交流展示竞赛评分方法与标准》和本规程有关补充规定。
(三)竞赛年龄分组:
1. 少儿组(A组):
A1组: 6岁以下(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)
A2组: 6 ~ 8岁 (2001年至2003年间出生)
A3组: 9 ~ 11岁(1998年至2000年间出生)
A4组: 12 ~ 13岁(1996年至1997年间出生)
A5组: 14 ~ 15岁(1994年至1995年间出生)
A6组: 16 ~ 17岁(1992年至1993年间出生)
2. 青年组(B组):
B1组: 18 ~ 24岁(1985年至1991年间出生)
B2组: 25 ~ 29岁(1980年至1984年间出生)
B3组: 30 ~ 34岁(1975年至1979年间出生)
B4组: 35 ~ 39岁(1970年至1974年间出生)
3. 中年组(C组):
C1组: 40 ~ 43岁(1966年至1969年间出生)
C2组: 44 ~ 47岁(1962年至1965年间出生)
C3组: 48 ~ 50岁(1959年至1961年间出生)
C4组: 51 ~ 53岁(1956年至1958年间出生)
C5组: 54 ~ 56岁(1953年至1955年间出生)
C6组: 57 ~ 59岁(1950年至1952年间出生)
4. 老年组(D组):
D1组: 60 ~ 62岁(1947年至1949年间出生)
D2组: 63 ~ 65岁(1944年至1946年间出生)
D3组: 66 ~ 68岁(1941年至1943年间出生)
D4组: 69 ~ 71岁(1938年至1940年间出生)
D5组: 72 ~ 74岁(1935年至1937年间出生)
D6组: 74岁以上(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)
(四)对抗性展示项目:
1. 对抗性展示项目均由本队选手自行配对的形式参赛展示。对抗性展示项目的场地直接采用在普通地毯上进行,不设边线,根据不同项目可自由选择。
2. 对抗性项目展示的重量级别分为:28Kg、32Kg、36Kg、40Kg、44Kg、48Kg、52Kg、56Kg、60Kg、65Kg、70Kg、75Kg、80Kg、85Kg、90Kg、90Kg以上级等16个级别(均已分列不同的项目编号)。
3. 对抗性项目展示采用10分制评分的形式,对选手临场发挥本项目对抗性技术、战术和变化技巧的训练水平高低进行评判,配对选手得分相同。
4. 对抗性项目展示比赛的分组原则:按不同对抗搏击类项目,分年龄组别、分男、女或男女混合,分重量级别集中编组。不同年龄、不同性别、不同体重的选手均可配对。不同年龄组配对,均以年龄组大的选手来确认组别;不同体重的选手配对,以重级别的选手确认级别。各重量级别的确认,均以报名单盖章确认为准,临场不进行称量体重。如出现单个报名参赛选手,由大赛竞赛组协助组织配对参赛,如无合适选手配对,则由个人演示对抗性项目的基本技术,并进行评分。
5. 各队也可随本队参赛的对抗性项目同时报一名参与展示的“场上裁判”,直接参与本队对抗性项目展示的临场执行裁判(作为参赛选手报名),并可获得与本队项目同等成绩。
(五)各项目比赛时间规定:
1. 任何单练项目和对练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为40秒至4分钟(不包括健身气功)。太极类、木兰类项目演练至3分钟时,由裁判长鸣哨提示(原套路内容较多,可将套路进行删减;凡太极拳竞赛套路、推广套路(项目号为0205、0206、0207、0208、0209、0210、0211)只演练前半套,后半套删除,前半套动作不准删减。普及类套路(项目号为0203、0204)只演练3段,最后一段删除。套路后面部分被删减的内容裁判均不予扣分)。
2. 集体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4分钟(不包括健身气功)。
3. 健身气功展示的时间(包括个人和集体)不得超过6分钟,使用统一音乐配音。
4. 对抗搏击类展示项目,展示2局,每局1分钟,局间休息1分钟。
5. 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的处理。凡不足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.1分,达4秒以内扣0.2分,达4秒以上,最多扣0.3分;凡超出规定时间达5秒以内扣0.1分,达10秒以内扣0.2分,达10秒以上,最多扣0.3分。
(六)集体项目的人数,少于规则规定人数,每少1人,扣0.5分。
(七)集体项目参赛年龄组别,按报名参赛队员的平均年龄确认组别(不分性别)。
(八)参赛选手必须穿武术及各类功夫服装参加比赛和表演。
(九)服装、比赛器材及护具由参赛选手自备。
十、录取名次:
(一)单练、双练项目(含健身气功)按各项目分类编号内的同一名称的套路、按年龄组别、按性别分别录取前八名。
(二)对练项目按各项目分类编号、按年龄组别、按男、女或男女混编三类分别录取前八名。
(三)对抗性展示项目按项目分类编号、按年龄组别、按男、女或男女混编三类分别录取前八名。
(四)各单练、双练、对练、对抗搏击类展示项目的第1至3名分别颁发金、银、铜奖章和名次证书,第4至8名颁发证书。
(五)集体项目按各项目分类编号、分年龄组别分别录取前八名(不分性别)。第1至3名分别颁发奖杯、个人证书和个人奖章,第4至8名颁发奖杯和个人证书,第8名后颁发优秀表演奖个人证书。
(六)单练、双练、对练、对抗搏击类和集体项目的获奖名次均按世界各国、港澳台地区、中国大陆西部地区、大陆其它地区和大专院校大学生组等五类选手分别录取(个人全能、总团体除外)。
中国大陆西部地区包括四川、广西、云南、重庆、陕西、内蒙古、贵州、甘肃、新疆、宁夏、西藏和青海等12个省、市、自治区。
大学生组不分地区区域。
(七)各单练、双练、对练、对抗搏击类展示、集体项目的名次,不管参赛人数、队数多少,均以报名时的人数,按实录取名次。
(八)凡报名参加大会的人员,均发给纪念品。
十一、现金大奖奖赏办法:
个人全能和总团体赛设奖金总额港币十二万元整。
(一)个人全能大奖:
1. 个人全能大奖名额:个人全能选手不分国家和地区,设少儿组(A组)、青年组(B组)、中年组(C组)、老年组(D组)四个年龄组的男、女个人全能冠军、亚军、季军、第四名、第五名、第六名、第七名、第八名,四个年龄组男、女共64个获奖名额。
2. 个人全能奖金:冠军获港币5000元,亚军获港币3000元,季军获港币1000元,第四名至第八名各获港币500元;第1至3名颁奖杯、奖牌和获奖证书,第4至8名颁发获奖证书。
(二)“王中王”大奖:
1. “王中王”大奖名额:1名。
2. 凡获得各年龄组男、女个人全能冠军者,均可参加闭幕颁奖晚宴表演,争夺“王中王”大奖。由晚宴参加者直接投票,评选出本届大赛的“王中王”。并由组委会现场颁发“笫四届香港国际武术比赛 ‘王中王’大奖”,颁发奖金、奖杯、奖牌和荣誉证书。
(三)总团体大奖:
1. 总团体大奖名额:总团体不分性别,不分国家和地区,设总团体冠军、亚军、季军、第四名至第十六名,共16个获奖团体名额。
2. 总团体奖金:冠军获港币10000元,亚军获港币5000元,季军获港币2000元,第四名至第六名各获港币1000元,第七名至第十六名各获港币800元;第1至3名颁奖杯、个人奖牌和团体获奖证书,第4至6名颁发奖杯和团体获奖证书,第7至16名颁发团体获奖证书。
(四)计分办法:
1. 个人全能成绩计算方法:每个参加个人全能大奖赛的选手,不管参加几项单练、双练、对练和对抗性项目的拳术和器械,以参赛项目中得分最高的3项(必须有拳术和器械)成绩之和计算个人全能成绩,得分最高者为冠军,次为亚军,余类推。
2. 个人全能成绩如遇同分时,则以计算全能成绩的3个项目中获第一名多者列前; 再同时,以获第二名较多者列前,余类推。如仍相等,则以参赛全部项目中(包括3项以外的参赛项目)获第一名多者列前; 再同时,以获第二名较多者列前,余类推。如仍相等,则以参赛项目中最高得分高者列前;再同时,以获次高得分高者列前;余类推。如仍相等,则以参赛项目数(含全部参赛项目)多者列前。如再相等,则以选手本人抽签决定名次。个人全能大奖男子或女子的每个年龄大组只能产生八名获奖者,凡因成绩相等超出八名者,最后均以选手本人抽签决定。出局者,可获得个人全能优秀奖证书。
3. 总团体成绩计算方法:以一个单位名称(至少10人以上个人全能成绩)组成的一个队伍作为一个团体计分单位;如超过10人之团体,只计算10位最高个人全能成绩之和,作为该团体之得分。得分最高者,为总团体冠军,次为总团体亚军,余类推。
4. 总团体成绩如遇同分时,则取计算团体分的10人中个人全能三项中单项获第一名多者为冠军;再同时,以获第二名多者为准,余类推。再同时,则以各代表队派代表抽签决定。总团体大奖只能产生16名获奖团体,凡因成绩相等超出16名者,最后也以抽签决定。出局者,可获得总团体优秀奖证书。
5. 获得个人全能前3名和总团体前3名的选手和代表队,将在3月5日晚举行的闭幕颁奖晚宴上颁发大奖。
十二、报名、报到:
(一)报名:报名表必须用统一格式电脑打印。报名表(见附件3)。填写报名表前先认真阅读表下方的填表说明。报名表须加盖印章或签名。报名时须备齐下列文件:
1. 报名表(附件3)和报名参赛费用结算表(附件5);
2. 身份证复印件,或户口本复印件,或护照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(任选一);
3. 已签署的《安全责任声明》(见附件2,由团队负责人签署、或个人签署,未成年者须加监护人签署,必须本人签名,电脑打印或代替签名无效);
4. 报名费、参赛费、项目费和综合服务费(自己解决食宿者无须缴纳综合服务费)、段位申报费的汇款单据凭证复印件;
5.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证复印件(无此证复印件,不享受报名费的优惠)。
国内人员报名时请将上述文件于2009年2月3日24点以前用特快专递发送至国内联络点:浙江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(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浙江省体育局大楼6003室,邮编310004,电话:0571-85060395,13516816803)。
国外及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人员报名时请将上述文件于2009年2月3日24点以前用特快专递、或电子邮件发送至香港武术学校有限公司(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89号2/F,电话:00852-9043-3821,E-mail: info@hkwushuschool.com; hkws2009@126.com)或浙江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(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浙江省体育局大楼6003室,
邮编:310004,电话:0571-85060395,13516816803)。
(二)报名各项费用须与报名单同时到达,报名视为有效。
(三)报名单一经报出,不能更改,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改动、或增报,必须在2009年2月9日前递交书面申请,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。每更改或增加一项、或每更改一人年龄、或性别、或集体项目更改一名人员,手续费为:人民币200元(以传真递交更改申请和汇款凭单复印件的时间为准,传真:0571-87906288),2009年2月10日零点后不予更改。
(四)报名截止日期后15天内(2009年2月18日24点前),因故不能参加比赛者,凭书面申请和医院证明,组委会可将项目费、参赛费、综合服务费全款退还(报名费除外)。但此日期后因故不能参赛者,所有费用概不退还。
(五)赛前10天左右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竞赛日程及竞赛项目比赛顺序,请各参赛代表队关注网上信息,网址:http://hkws.uqc.cn或http://www.hkwushuschool.com。
(六)各参赛队于2009年3月3日到香港报到,具体报到事宜将另行通知(通知将用快递、短信发送到各队报名表中填写的联系地址、联系人和联系人的手机,请各队报名时务必填写清楚,以免延误获得参赛信息)。
各代表队须在出发前10天,将航班号、班次和抵达时间传真给组委会(国内传真:0571-87906288;香港传真:00852-25292556)。
(七)2009年3月3日晚上8点正各参赛队派1名领队或教练参加组委会联席会议,通报比赛重要信息。
(八)综合服务费标准。参赛者可选择由大会提供的A、B、C三款优惠的“综合服务费标准”(详见附件4)。
凡团体人数达16人(含)以上缴纳综合服务费任何同一款的,则可优惠1人(16人以外)免交同类款综合服务费,但需交纳报名费(如属参赛者,还需交纳参赛费);若缴纳的综合服务费不同款类的团体总人数达16人(含)以上,则可优惠1人(16人以外)享受16人中缴纳综合服务费最低款类的待遇。
参赛运动队如能自行解决在香港食宿者,也可不选择“综合服务费”,只须缴纳报名费、参赛费和项目费。
(九)境内联系地址:
单位:浙江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
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浙江体育局大楼6003室
邮编:310004
电话:0571-85060395 13516816803
传真:0571-87906288
电邮:hkws2009@126.com
网址: http://hkws.uqc.cn
联系人:陈顺安 刘 杰
(十)海外联系地址:
单位:香港武术学校
地址: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89号2/F
电话:00852-90433821
传真:00852-25292556
电邮:info@hkwushuschool.com
网址:http://www.hkwushuschool.com
联系人:奚财林
(十一)报名费、项目费、参赛费、综合服务费、段位申报费汇款:
中国内地请汇入人民币户口:
汇入银行: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
银行地址:深圳市深南东路3065号南华街13号大院
银行账号:6222 0040 0011 8329 515
收款单位:奚财林先生
汇款注明:汇款单位、联系人电话和香港国际武术比赛参赛费用。
海外和香港请汇入以下户口:
汇入银行:BANK OF CHINA(HONG KONG)LIMITED
银行地址:136,Des Voeux Road, Central, Hong Kong
港币户口:026-703-1-024344-4
美元户口:012-709-9-203092-8
银行代码:BKCHHKHH
收款单位:HONG KONG WUSHU SCHOOL CO LTD
汇款注明:汇款单位、联系人电话和香港国际武术比赛参赛费用。
十三、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:
(一)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执行。
(二)仲裁和裁判由大会组委会聘请、队派和志愿者组成。
十四、本规程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。
十五、本规程解释权归香港国际武术比赛组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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